事务公开
村规民约
高垌村规民约
总则
为加强新农村建设,贯彻实施农村(村民委员会组织法),发扬社会主义民主,健全社会主义法制,教育村民遵纪,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,实现村民自治,创建和谐宜居环境,经我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,制订本村规民约。
第一章 社会法治
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,知法,守法,自觉维护法律尊严,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。
2村民之间应该团结友爱,和睦相处,不打架斗殴,不酗酒滋事,不吵架(侮辱,诽谤他人),严禁造谣惑众,拨弄是非。
3自觉维护社会秩和公共安全,不扰乱公共秩序,不阻碍公务员(干部)执行公务。
4严禁偷盗,敲诈,哄抢国家,集体,个人财物,严禁赌博,严禁替犯罪藏销赃物。
5严禁非法生产,储存和买卖烟花爆竹(火炮)物品,经销烟花,火炮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。
6爱护公共财产,不得损坏水利,道路交通,供电,通讯,生产等公共设施。
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。
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,集体或他人的林木,严禁损害他人庄稼,瓜果及其他农作物,加强牲畜看管,严禁乱放猪,牛,羊。
9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10对本人家庭饲养的狗和具备攻击性的牲畜要严加看管和约束,以防对他人或物的伤害,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,触犯法律法规的,报送司法机关处理,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,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,责令责任人照价赔偿受害者的损失(包括误工,交通,医疗等费用)并及时改正。
第二章 土地管理
1农村的所有土地,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村民的宅基地,自留地,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,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,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,荒地建杂房,厕所和猪圈并批准入册的,受相关法律保护,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,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。
2任何人不得侵占,买卖,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。
3村民出卖,赠与和交换房屋,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,交换差价成交的,10天之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,逾期不交者,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。
4建房的村民,经过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,建房占耕地抵作承包地。
5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建房的,坚决拆除,还田还土,恢复原状外,并罚款500以上,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求拆除,否则,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6保证妇女土地承包权益,确保妇女的土地权益。
第三章 计划生育
1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,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,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。
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,唾骂,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3增强责任,减少留守,流动儿童。
第四章 公共卫生
1保持饮水卫生,不准在水井边一米内清洗脏物(衣服,蔬菜及其他食物等),细致,违者除责成其洗井外并罚款200.
2 对于有病的畜生,不准出卖,对于病死的畜生要深埋村外,否则罚款200一户。
3保持村容清洁卫生,不准在村里港道,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猪牛栏肥,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。
第五章 村风民俗
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,移风易俗,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,树立良好的民风,村风。
2不装神弄鬼,,不搞对社会有害的活动,不听,看,传淫秽书刊,音像制品,不参加邪教组织。
3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,不搞宗派活动,反对拉帮结派
4积极开展文明卫生建设,搞好公共卫生,加强村容村貌整治,严禁随地乱倒乱丢垃圾,秽物,修房盖屋余下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,柴草,粪土应定点堆放。
5建房应经上级部门批准,未经上级部门批准,不得擅自动工,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四邻利益,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,处罚,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六章 邻里关系
1. 村民之间要互尊,互爱,互助,和睦相处,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。
2. 在生产,生活,社会交往过程中,应遵循平等,自愿,互惠互利的原则,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
3. 邻里纠纷,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,树立依法维权意识,不得以牙还牙,以暴制暴
笫七章 婚姻家庭
1. 遵循婚姻自由,男女平等,一夫一妻,尊老爱幼的原则,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
2.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,反对包办干涉,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,
提倡晚婚晚育
3.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,法规,政策,实行计划生育,提倡优生优育,严禁无证
生育或超生
4. 夫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,共同成都家务劳动,共同管理家庭财产,反对家庭暴力,反对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伤害。
5. 妇女婚嫁自由,树立文明婚育观念。
6. 父母应尽抚养,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,禁止歧视,虐待,遗弃女婴,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丑习,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,不得歧视,虐待老人。
关于本村规民约,被村规民约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,参照法律法规执行,与上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文件,指示精神有冲突的,以上级政府上级部门的文件,指示精神为准,参照上级政府上级部门的文件,指示精神执行。